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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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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制度根源——物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领域的调整相对滞后,缺乏相应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在涵盖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上还存在诸多不足,是此类纠纷频发并难以处理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责、权、利不清,不仅容易诱发纠纷,而且纠纷产生后往往处理难度较大。最根本的是,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得到充分适用,导致了物业管理中机制、规范、意识方面的多重问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从立法到法律真正得到准确、具体的适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体制根源——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体制上的瑕疵。在现实生活中,业主自治存在重重困难,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往往“本末倒置”。这一方面是源于过去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未能以民事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导致物业管理整个法律框架失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行的物业管理行政法规中有关业主大会选举的规则和程序过于笼统和模糊,一旦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错位或缺位,业主本应享有的选举与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护,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缺乏健康的互信和互动机制,业主自治也就陷入困境。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也存在体制上的瑕疵。而新建的小区则往往由各开发商自己成立或者选定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贯彻“建管分离”原则的物业公司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时候,往往承担了开发商的保护伞和防火墙的作用。这种利益的相互渗透、主体关系的颠倒如果不加以理顺,还有可能使前期物业服务中与业主直接发生的纠纷不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3.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理念根源——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物业服务、管理理念的缺位。物业管理公司是以提供优质的服务换取业主的信任和满意,争取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效益,与业主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但是目前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其工作方法和理念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缺乏法律意识和服务理念,没有摆正好服务者的心态。现实中,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却往往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害业主权益,有的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以押金、罚款、停水停电等不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从而使矛盾人为激化。

  与此同时,很多业主囿于原先的居住生活经验,也没有正确树立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和意识。部分业主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管理费,却希望得到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只享受服务而不交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片面引发物管纠纷。同时,业主也没有充分建立起通过业主委员会等机制平台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于业委会的功能、作用缺乏了解和信任,甚至存在对立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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