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园地
专属车位私搭花架 物业状告业主胜诉
来源:本站 点击数:1316 字体大小:

      张先生在其随房赠送的车位上搭建花架,小区物业公司将他告上法院,认为车位属于公共区域,要求张先生拆除在车位上私搭乱建的花架,并恢复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近日,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搭建在车位上的花架拆除并恢复原状。
  2008年5月,张先生购得某小区房屋一套,并获赠一个花园及一个车位。2009年3月,张先生在其车位上自铺草坪砖并自建花架一个。同年4月,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通知,以业主随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和道路为由,要求张先生拆除花架、恢复原状,张先生拒绝执行。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辩称,自己是在开发商赠送的车位上搭建花架,车位使用状况良好,并未侵犯物业公司和他人的权益,请求法庭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基于开发商委托对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与张先生形成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有权制止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张先生购房时对《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了确认并签了字,就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中已经明确约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因此,张先生必须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中关于机动车车位的约定,不得破坏小区的整体景观和小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经现场勘验,张先生在车位上搭建花架,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破坏了小区的整体景观,造成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其他业主、整体环境管理不便。
  为此,法院对物业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小区内整体的环境加强管理。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与物业公司均没有提起上诉。

东晨社区
知识园地
员工之家
推荐信息
·新年新气象,东晨物业开春..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
·疫情无情 人间有爱——西..
·年度总结
·品牌战略再结硕果!东晨物..
·东晨物业工会 冬季送温暖
·暴雪过后,东晨物业人在行..
·东晨物业例行每周大检查
·热烈祝贺东晨物业顺利通过..
 

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www.sddcwy.com 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400-689-6777
电话:0538-3273877 传真(FAX):0538-3270177公司地址: 肥城市凤山大街与龙山路交叉路口   邮政编码:271600
[设计维护] 泰安开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鲁ICP备09036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