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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维权”常败诉
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数:1474 字体大小:

 

 

家中漏水拒交物业费

2006年,蒋先生入住汉口花园15栋一楼,与金阳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但2008年的一天,家里竟然变成 “水帘洞”,这样的情形当年发生了三四次。蒋先生认为是楼上住户装修房子造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请求协调。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帮助蒋先生解决,但几方多次协商一直没有结果。蒋先生从2008年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

前不久,蒋先生接到法庭传票,这才明白,物业公司不仅未协调好房屋漏水一事,还将他告了。

金阳城物业公司钟姓负责人介绍,为蒋先生家房屋漏水的事,协调过多次,但未成功;蒋先生应该直接与楼上业主协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蒋某有义务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蒋某以房屋漏水为由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蒋某可在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后,向侵权人主张相关权利。一审判决蒋某向物业支付 2008年至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共 6000余元。

看似“有理”为何总败诉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各有理由,或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家庭财产损失;或是家里被盗,物业有过错。但被物业公司诉至法庭,大多败诉。

江岸后湖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张某从2008年7月起,连续4年多没交物业管理费。张先生称, 2008年5月,岳父在住房装修时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被物业工作人员打成轻伤,身体一直没有恢复;去年5月,家里被盗,损失财物价值近3万元。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可物业公司前不久将张某诉至江岸区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必须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郁鸿生律师介绍,依照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业主有义务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

业主应搜集证据索赔

家庭财产受了损失,物业管理费还不得拖欠,业主该如何维权?郁律师支招:一定要搜集、保存好相关证据。

如果发生房屋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由开发商首先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比如,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是过了保修期,则根据物业的产权性质来判断。如果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管方提供特约服务进行维修;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可要求物管方维修,费用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如果因为家里被盗造成损失,可以搜集物业方面失职的证据,比如,监控设施有盲区、安保力量不到位,案发当日的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记录等;确有证据表明因物业公司管理疏忽导致被盗,可以向物业公司索求赔偿。

郁律师提醒,不管是房屋质量问题或家庭被盗造成损失,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费。

(李亦中 赵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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