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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在小区丢失物管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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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1999年3月18日,孙学文在购买沈河区一小区的房屋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其中,该物业公司承诺,对小区实行全封闭式庭院管理,包括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
     2003年12月31日,孙学文购置一台原田牌助力自行车,没想到刚过10天就在小区西南角处车棚内丢失。去年11月4日,孙学文诉至沈河区法院,以物业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其赔偿丢车损失计1950元。物业公司辩称,双方未对车辆建立保管关系,故不同意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判决]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行车丢失是因犯罪行为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学文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审理认为,孙学文车辆丢失后,已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上,双方的陈述截然相反———孙学文始终称当时录像画面为空白;物业公司却称,现场并无异常情况出现。而物业公司在无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未将该录像资料保存,又无法举证,可确认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车辆总价值的20%,即390元赔偿孙学文。[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李方晨:这几年业主因财产、人身损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已不鲜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已做了明确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以及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财产丢失时,除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外,物业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财产保管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毕竟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对财产的损失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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