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园地
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本站 点击数:1490 字体大小:
     原告:任建中

    被告:北京市华丽楼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物业)

    [案情]

    2000年11月24日,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明胡同甲1号1门301号的房屋一套,2001年3月1日,原、被告就该房签定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被告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

    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之妻潘宝鸿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并打“110”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件尚未侦破。另据原告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

    原告任建中诉称认为,由于被告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还险些造成人员伤亡。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

    被告华丽物业辩称,由于原告所述盗窃发生时,被告积极进行了协助,履行了合同及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且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认定盗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准确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更何况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损失尚无法准确界定,而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东晨社区
知识园地
员工之家
推荐信息
·新年新气象,东晨物业开春..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
·疫情无情 人间有爱——西..
·年度总结
·品牌战略再结硕果!东晨物..
·东晨物业工会 冬季送温暖
·暴雪过后,东晨物业人在行..
·东晨物业例行每周大检查
·热烈祝贺东晨物业顺利通过..
 

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www.sddcwy.com 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400-689-6777
电话:0538-3273877 传真(FAX):0538-3270177公司地址: 肥城市凤山大街与龙山路交叉路口   邮政编码:271600
[设计维护] 泰安开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鲁ICP备09036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