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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芬兰物业管理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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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马象林

    根据世界银行“中国住房维修管理体制课题研究”项目任务书的要求,2003年3月,随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率领的项目办公室部分研究人员,对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三国有关物业管理体制、住房维修与节能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其中,芬兰的物业管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基础,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尤其是物业管理教育培训制度相当成熟和完善,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值得我国借鉴。

    在芬兰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需要得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协会的认可,并由国家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安排考试的具体事项及颁发相关证书。整个培训从培训程序的设置,培训内容的安排,到最后从业人员资格的认证,都有相应的制度遵循,非常规范。

三个级别

    芬兰物业管理培训实行分级教育制度,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

    第一级培训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主要是针对有1至2年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培训及考核的内容主要由客户沟通、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房屋维修技术、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及电脑技能这七项组成。这一级培训,主要侧重于对物业管理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基本技能的训练。

    第二级培训较之第一级而言,在参加培训条件及培训内容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不但要有2年以上住宅管理或基础设施管理的经验,还必须要通过第一级培训的认证。在加深拓展第一级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培训内容增加了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学习,加强了项目研究能力的培养。这一级培训又称为中级管理人员培训,培训内容是物业管理经理需要掌握的重点。

    第三级培训是高级物业管理经理培训,参加培训的资格是取得第二级培训证书后,再拥有2年以上住宅管理或设施管理的经验。这一级培训更加细化对物业及其管理方面的课程,偏重于房地产管理方面立法、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房屋维修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必须完成一个复杂的项目管理课题。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培训对象逐步拥有一名物业管理高级经理所需具备的职业素质和知识结构。

三点建议

    借鉴芬兰物业管理培训教育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三点建议:

    一、明确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物业管理培训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培训资格制度,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培训课程体系,确定适时适用的培训内容,组织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规范证书的发放程序,保证培训质量,为行业输送高质量的物业管理人才。

    二、在实行分级培训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符合学习的一般规律,能够使培训人员夯实理论与实践的功底,逐步完善知识结构,逐步提高工作能力,也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客观需要选拔相应的人才。另外,我国物业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物业管理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还不稳定,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活动中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有必要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关键岗位和服务一线操作工人,取得从业证书之后仍然要定期参加培训,以了解行业近期动态,熟悉新的法律法规,掌握新的技术方法等。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利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目前可以分为注册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员两个层次,注册物业管理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物业管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参加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取得物业管理员从业资格两年以上。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从事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上岗位的工作,取得物业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从事物业管理一般岗位的工作。在适当的时候,还可在此基础上考虑对从事物业管理经理岗位10年以上,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高级物业管理经理的培训和认证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提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业管理消费需求,以及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时机也已成熟。

(作者单位:北京育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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